为响应“国办发<2008>119号将大学生纳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示精神和“长春市大学生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决定从2009年9月开始开办< <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现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本保险为在校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不得单独承保.否则大地保险公司将只承担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的相应保险责任,其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1、参保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医保认可补偿范围之内的部分,由大地保险公司负责承担以下责任:
1)补充住院补偿比例及意外伤害门诊补偿比例至100%;
2)大病门诊补偿比例至70%(省以上医院)75%(市级工院)80%(区级医院)。
2、参保学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由大地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2万元)给付责任。
| | |
| | |
| | |
| | |
| 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 |
参保学生以校、院、系为单位,采取集中宣传,集中参保,统一发放保险索赔凭证的原则集中办理,不接待以个人为单位的投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