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颁布纪念活动

日期:2010-09-08 点击数: 来源: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暨《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系列纪念活动的通知

教务处 发表于2010-09-06 10:08:24

校内全体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该法的发布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暨《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暨〈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吉语委办字〔2010〕6号)、《关于开展“中华诵·2010经典诵读大赛”的通知》(吉语委办字〔2010〕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决定组织我校师生参加系列纪念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校师生参加“中华诵·2010经典诵读大赛”。

组织方式

本届大赛设置教师组、大学生组(含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综合组(已设参赛组别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中小学生),比赛按照参赛人报名时实际身份编组。大赛增设集体(5人及以上)诵读节目视频展示评比。
时间安排:

我校中华诵·2010经典诵读大赛:2010年9月17日前报送参赛作品登记表(参见附件2),2010年9月18日—24日组织参赛人员制作视频作品。

报名方法

我校师生可以通过bat365中文官网邮箱把视频作品发到 lty19840110@jlu.edu.cn 邮箱,或交到行政楼320房间刘桃冶处。(注意:需填好报送作品登记表)

视频作品的要求

1. 视频作品时长:4分钟(其中诗文诵读不超过3分钟,自我介绍1分钟:含选送地区、姓名、年龄、职业、特长等信息,可突出个性风采);

2. 视频制作要求:支持上传的视频格式:WMV或AVI格式。视频长宽尺寸:320*240,视频大小不能超过200MB。要保证音质、画面清晰稳定。

3. 视频内容:参赛选手本人形象必须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本届大赛诵读以传统经典和红色经典诗文为主,古典诗文篇目可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华经典诗文诵读读本》中选取。大赛综合文化素质考核题目,出自《中华经典诗文诵读读本》。诵读古今经典诗文(如篇目内容过长可节选,应标明篇名与出处);诵读过程可采用配乐、配画等辅助手段,但要避免喧宾夺主(注意:自备配乐和配画)。诵读作品必须使用普通话。表演形式不拘一格,以充分体现作品内涵,活泼新颖,特色鲜明为佳。

活动的奖项设置

大赛个人组每组别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集体节目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

附件:1.关于开展“中华诵·2010经典诵读大赛”的通知

2.“中华诵•2010经典诵读大赛”报送作品登记表

二、全校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竞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

参赛人员:bat365中文官网在校师生

报名方法:我校师生可以通过bat365中文官网邮箱发件到 lty19840110@jlu.edu.cn 报名,或者持学生证及工作证到行政楼320房间刘桃冶处报名。报名应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参见附件2)。报名截止到9月17日。

竞赛方法:学校为每位参赛者订阅一份《语言文字报》(第506期,10月2日出版),内有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及答题卡,学校在10月中旬下发竞赛材料,参赛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答题卡。学校统一寄送至承办单位。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 “通用语言文字法”报名表

三、开展规范校园用字,身边错字纠正活动。

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根据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推普周相关工作安排,我校将在推普周内开展校园用语用字规范性自查活动。各教学单位在自查活动中主要是针对校园用语用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对包括各教学单位办公网络、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包括校园内标牌、橱窗、指示牌、海报、条幅等文字部分)进行自查,一经发现问题,请尽快更正。

在自查过程中遇到工作困难可与教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5166417,联系人:刘桃冶。

附件: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教 务 处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