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10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1-04 点击数: 来源: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关于开展2010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教务科 发表于2010-01-04 10:02:25 点击:17

校教字〔2009〕110号

各教学单位:
根据《bat365中文官网本科学生考试选拔转专业实施办法》(校发〔2003〕74号,2006年4月28日修订),2010年学校继续开展本科生考试转专业工作,现将本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考试选拔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是学校开展工作的宗旨。对这项工作学校实施总体安排和分段指导,各学院全面考核,积极接收,并有计划地增加学生的选择机会,适度扩大接收学生的专业范围,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学习热情。
(二)坚持执行“规定时间,公布计划,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原则,切实保证有特长的优秀学生转到新专业以更大地发挥潜能。
(三)除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外,各专业都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
(四)学生可以选择一个转入学院的两个转入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但不可以跨学院选择两个转入专业。
各学院应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按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进行排序,择优推荐,并提前把排序推荐办法告知报名学生。
(五)学生转专业后,在转入的新专业同一年级就读。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的学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向确定就读年级。转专业学生必须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年级应修课程,接收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对转入的学生加强指导,帮助学生尽早补齐所缺课程。
二、报名条件与名额
(一)报名条件
按照《bat365中文官网本科学生考试选拔转专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2009年通过高考统一录取的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名。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所规定的体检标准。若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有特殊要求,学生还必须满足其要求。
(二)转出与接收名额
学院之间转出和接收人数可分别达到各学院2009年招生总数的7%,学院内各专业之间转出和接收人数可以达到2009年招生总数的10%。
三、选拔与录取办法
(一)转专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两科,外语120分,综合180分,总分300分。
外语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综合卷按学科大类,由各学院提出两至三科建议考试科目;综合考试命题应注重考察学生现有知识和能力,以基础知识(含部分高中阶段知识)为主。
(二)考试成绩评定结束后,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单科与总分面试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接收名额的120%从高分到低分向接收学院提出建议人选。
(三)接收学院组织相关学科教授专家组,对建议人选进行面试,面试时注重考察学生学习新专业的潜在能力和特殊专长,并提出推荐意见。学院按照接收名额和教授专家组推荐意见确定拟录取人选。
(四)学校审批通过后,向全校公布。
(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四、日程安排
(一)2010年1月6日前各学院确定本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专业。填写《拟接收转专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报送教务处。
(二)2010年1月12日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接收人数、专业、各专业的考试科目。
(三)2010年1月15日前各学院向本院学生传达《bat365中文官网本科学生考试选拔转专业实施办法》、本次选拔工作安排等有关事宜。
(四)2010年3月15日开始组织学生报名,学生上交所在学院:《bat365中文官网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二份、转专业测试费150元/人。
各学院依据《bat365中文官网本科学生考试选拔转专业实施办法》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五)3月18日前学院统一上报《审批表》、学生报名汇总情况及转专业报名费。
(六)3月25日各学院统一领取准考证。
(七)3月27日学校组织转专业考试。学生各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将在学生准考证上注明,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八)4月2日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单科与总分面试最低控制线和符合推荐条件学生名单。拟接收学院领取学生名单及《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九)4月9日前各学院组织教授专家组面试,确定拟录取人选。面试前将时间、地点提前两天上报教务处教务科。上报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及有关审批材料。
(十)4月12日转专业公示期结束,学生到新专业学习。转专业学籍变动由学校统一办理,相关事宜届时见学校通知。
为保证本年度考试选拔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遵照以上日程安排做好各阶段的工作。
联系部门:教务处教务科,电话:85168962、85166415。

附件:拟接收转专业情况登记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