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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教授讲座翻译稿——批判:哲学解释学的核心

日期:2009-06-14 点击数: 来源: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

批判:哲学解释学的核心

劳伦斯·K·施密特教授

亨德利克斯学院

(李大强教授 翻译)

哲学解释学一直面临这样一种诘难——她不提供批判的可能性,哈贝马斯所提出的质疑最广为人知。然而,我们首先必须问:“什么是批判?”所要求的是什么类型的批判?它是自我批判,对他者的批判,对传统的批判,意识形态批判,还是哲学批判?批判的可能性在一种理论中、在一种解释学中、在一种哲学中所预设的是什么?正当的批判是否要求一种决定程序——一种严格的演绎算法?许多人主张,正当的批判必须以自然科学的论证为楷模。从卡尔纳普最初的立场看,这是否意味着,惟有从无可置疑的标准语句和归纳原理出发,批判才是可能的?波普尔反对归纳,支持演绎和可错性,虽然我们不得不支持这种证伪假说。哈贝马斯主张,正当的批判要求理性重建,这种理想重建得到主体间可检验的、最终建基于经验证据的论证的弱支持。而我将指出,正当的批判可以发生在哲学解释学中,而且必须建基于好的论证和主体间可检验的证据,但是这种证据不一定仅限于经验事实。

许多人——例如哈贝马斯、曼弗雷德﹒弗兰克、赫尔施、利科,我们仅仅列举几人——主张,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缺乏某种需要加以辩护的东西,至少缺乏某种类型的批判。所缺乏的是什么?那种类型的批判是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罗蒂、德里达、杰克·卡普托——我们依然仅仅列举几人——主张,哲学解释学在后现代思想的道路上走得还不够远,还相信一个答案、一把钥匙、一个Sache selbst(事情本身)的存在。他们是否认为,伽达默尔以错误的方式倡导批判?哲学解释学再次被“夹”在中间。我将指出,在哲学解释学中,正当的批判是可能的,而且,正当的批判蕴藏在哲学解释学的核心之中。

自我批判

伽达默尔主张,一切理解都是阐释,人们无法规避解释学的循环,无法达到一个真理被直接给予而无需阐释的客观位置——这与海德格尔对“理解”的分析相一致。因而,一种批判要求某种直接给予的东西——无论是感觉数据还是直观——是不可能的。在科学哲学中,事实负载理论这一命题意味着事实不是直接给予的。一种对这类直接真理的要求不过是对人们的前理解的天真诉求。更具体地说,用伽达默尔的术语来说,一个人所拥有的意义的视域被实际的历史通过预先判断——这种预先判断是人们以文化同化的方式继承的——所决定。[1]大多数预先判断是被无意识地接纳的,其中只有一部分受到质疑。不合理的预先判断导致误解,而合理的预先判断导致正确理解。因此,《真理与方法》的目标是澄清使得预先判断合理化的过程。如果预先判断可以被合理化,这是否意味着批判是可能的?

伽达默尔在对解释学循环的讨论中做出的重要推进在于他所谓的完满性的前概念。这表明,解释者必须在一开始预设文本既是融贯的、又是真实的。伽达默尔主张,完满性的前概念是“一切解释学的一条公理” (GW1, 376; TM, 370)。[2]完满性的前概念使得解释者能够为文本投射一种意义,这种意义与他单纯地运用自己的预先判断所投射的意义不同。换言之,完满性的前概念使得解释者能够对自己的一种或多种预先判断进行质疑。通过完满性的前概念直面差异,这是人们得以质疑自己所继承的预先判断的第一步。作为解释对象的不一定是一个文本,可以是另一个人,也可以是通过一个人关于自然或社会的经验而呈现出来的他性(otherness)。然而,所有他者都必须被赋予前概念。(译者注:译文此处有改动。)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第一版中写道,只有时间上的距离(distance)才能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如果把真的预先判断区别于假的、导致误解的预先判断。在1986年的《选集》的版本中,他把“只有”改成“经常”,并且在脚注中论述道,正是“距离”可以解决解释的任务。距离意味着差异性。[3]

因此,倾听他者在理解的解释学任务中是至关重要的。他在1981年的巴黎演讲中声称:“在文本和解释中,在追求理解的任何场合,(相互理解的)善良意愿总是在场的。”(《选集》第二卷,第343页)德里达在简短回应中反驳道,伽达默尔对善良意愿的诉求应当“归属于一个特定的时代,即意愿的形而上学的时代。”(DD,53)伽达默尔在答复中说,他用善良意愿这个词所表达的是“柏拉图所谓的‘eumeneis elenchoi’(友好的提问)”(DD,55)这意味着,人们不是试图去削弱对方的论述,而是试图去倾听对方,“去加强对方的观点,从而使对方不得不说的东西变得明晰。”(DD,55)

在关于三种可能的“我—你”关系的讨论中,伽达默尔分析了对他者的解释关系。对他者的第三种关系——即正确的关系——不仅认识到作为另一个人的他者,而且倾听他者不得不说的东西。“于是,向他者敞开包括认识到这一点:我自身必须接受某些反对我的东西,即使没有人强迫我这样做。”(GW1, 367; TM 361)

迄今我们所讨论的解释学理解的条件仅仅打开了一种适当的对话的可能性,在这种适当的对话中,解释学的真理和趋向共识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发生在因视域融合而导致的拓展的视域之内,在这种视域使得对预先判断可以进行裁定。适当的对话的这些条件蕴涵了解释学阐释的五条“方法论规则”。

解释者必须首先预设完满性的前概念,也就是说,他必须首先预设他者——无论这个他者是文本,是人,还是自然——既是融贯的、又是真实的。如果这一点没有满足,如果解释者仅仅应用自身的预先判断,并且强迫他者所说的东西进入他自身的意义视域,那么,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受到质疑,他学不到任何东西。

其次,解释者必须积极地寻求距离和他者。直面差异性使得一个人把自身的预先判断置于质疑中。惟有通过这种方法,人们才能着手处理这个关键问题——如何区分合理的预先判断与不合理的预先判断。如伽达默尔所言:“正是他者通过向我呈现某种需要理解的东西而打破了我的自我中心。”(GW2,9)与那些与你观点相近的人达成共识并不真正地使预先判断受到质疑,有可能仅仅强化了不合理的预先判断。

第三,解释者必须从善良意愿出发开启与他者的对话,这意味着愿意倾听他者、愿意向他者学习。如果一个人进入对话的目的仅仅在于向他者证明自己是正确的,那么,他就把他者当成了耳旁风,他没有任何机会发现自身的观点是建立在不合理的预先判断之上的。

第四,一个人不仅应当倾听他者,而且应当与他者协力去强化他者的立场。直面差异性的重要意义在于把预先判断置于质疑之中,因此,强化他者的立场确保了把相互冲突的预先判断纳入讨论。

最后,一个人需要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伽达默尔称之为经验的真理——即“向新经验”敞开(GW1,361;TM355),此处“经验”意味着发现那些我们原本当作事实的东西实际上不是事实。向新经验敞开即向自我批判敞开。为了通过纠正不合理的预先判断而学到新东西,必需自我批判。进入与他者的对话以及从他者那里学习所要求的这些前提预设了向自我批判敞开。解释者为了避免天真地自我强化那些继承而来的信念,这些前提是必须满足的,因此,向自我批判——这是最困难的一种批判——敞开已经蕴含在哲学解释学的核心之中。

哈贝马斯对解释学的再考察

如我们所知,哈贝马斯在第一轮交锋中指出,伽达默尔低估了反思所具备的披露不合理的预先判断的能力。哈贝马斯论指出,针对预先判断的历史起源的、受到方法论指导的分析能够解释预先判断的不合理性。伽达默尔回应说,他主张传统的权威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的,因此,人们也可以判定一种继承下来的预先判断是不合理的。将近二十年以后,哈贝马斯重新考虑了他对解释学的立场。

在《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1983)中,哈贝马斯讨论了解释学在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中应用于道德理论时所扮演的角色。“今天,哲学解释学的主要论点大部分已被接受,尽管不是作为一种哲学教条、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范式。”(MC,22)解释学关心的是,在某人“以一种让别人可以理解他所说的内容的方式对别人说出某事”时语言的使用。(MC,24)在解释学中,哈贝马斯把三个涉及解释中的客观性的重要限制相等同。其一,解释者潜在地卷入言说内容的意义和有效性的建构过程,因此,解释者不能声称自己是一个客观观察者,而在科学方法中观察者通常这样声称。“解释者把自身交付给一个交互批判过程。”(MC,26)其二,解释者自身嵌入一个特定的语境中,不能确定作者或说者是否分享这个语境。“解释者自身关于解释学情境的整体性的前理解可以就细节一一进行检验,但是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受到质疑。”(MC,26)其三,利用语言与他人交流的日常使用既涉及到“非描述性的判断和对有效性的非认知性的断言”,也涉及到命题性的断言。(MC,27)解释者在发展自己的解释时必须把这些限制纳入考量。出于这个理由,哈贝马斯继续说,我们最好说一个正确的解释是合适的或适当的,而不要说此解释是真实的。虽然哈贝马斯认识到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这些限制,他依然主张,正当的批判还是可能的。

伽达默尔已经认识到这些限制。第一条限制指向解释者——他必须在解释学的循环之内工作——的历史性。第二条限制指向解释者对于一系列预先判断——其中只有一部分可以置于质疑之中——的继承性。第三条指向伽达默尔所谓的语言的前言语成分、互言语成分和超言语成分。[4]因此,这些针对解释的客观性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都赞同的——并不妨碍哲学解释学中的正当的批判。

基于这种相似性,哈贝马斯雄辩地提出一个问题:社会科学家是否应当在他们的研究中接受哲学解释学?他区分了解释学的三种形态:“解释学客观主义、激进解释学和解释学重建主义”。(MC,28)解释学客观主义是赫希、狄尔泰、施莱艾尔马赫等人的立场的回响。解释学客观主义的核心预设是:“我们可以把自身纳入他人的意识之中,可以使对他人的言说的解释与我们作为解释者的解释学地位相分离。”(MC,28)然而,哈贝马斯发现,“伽达默尔对青年狄尔泰的移情理论的令人信服的批判已经一劳永逸地阻断了这条复辟的道路。” (MC,28)

哈贝马斯把激进解释学联系于哈贝马斯的哲学解释学和罗蒂理论——这种理论暗示社会科学与文学批评基于相同的支点。[5]在哈贝马斯看来,激进解释学暗示人们放弃“对客观性、对解释的知识的主张。这导致这样或那样的相对主义。”(MC,29)在下一节,我将证明这是对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的错误界定。

第三条路径是哈贝马斯所拥护的解释学重建主义。解释学重建主义“放弃关于价值中立性……(以及)关于严格的法则科学的模型 的传统预设。”(MC,29)然而,哈贝马斯主张,解释者藉以拒斥客观观察者的原因同样“为解释者提供了从内部保持商谈的公正性位置的方法。”(MC,29)哈贝马斯以文本解释为范式性的例子,勾勒了理性重建的过程。在这种解释过程中,解释者发现最初提出的意义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是不适当的,[6]于是解释者为文本提出另一个语境。目标在于发现一个语境,从这个语境出发,解释者能够解释“当作者提出某个命题并主张它是真的,当作者认同某种价值和规范并认为它们是正确的,当作者陈述某种经验(或描述他人的经验)并视之为真实的,为什么作者认为这种做事合理的。”(MC,30)[7]因此,哈贝马斯主张,“在某种意义上,所有解释都是理性解释。”(MC,31)由于解释者必须重建作者可能掌握的那些理由,由于解释者必须通过自身的推理来投射和评估这些理由,解释者必须诉诸于“合理性的标准,因而必须诉诸于这样一种标准——在他自己看来,这种标准是对各方都生效的。”(MC,31)重要的是,哈贝马斯认识到,这种对于“被设定为普遍的合理性标准”的诉求事实上并不证明这些标准“确实是合理的”。(MC,31)然而,这种不可避免的诉求确实意味着人们可以发展一种关于交往行为的“形式化的范式性的分析”。人们需要以理论方式揭示“主体技能的理性重建,主体有能力言说和行为,主体被视为有能力做出有效的判断,主体认为自己有能力区分——至少在直觉上区分——有效的表达和无效的表达。”(MC,31)[8]

这些理性重建使得在解释学情境之内可以要求客观性。首先,这样一种重建允许对一个符号化的表达式进行批判性建议。例如,逻辑规则允许解释者判定一个演绎论证有效与否。其次,这样一种重建允许一种构建性的角色,这意味着最初的重建的理论本身可以得到检验和发展,因而可以超越“传统的界限”,改良这种重建。(MC,32)最后,这样一种重建提供了一种理论背景,凭借这种背景,“弱超越论证得以显现,论证的目标在于表明关于相关实践的预设是不可避免的。”(MC,31)理性重建的这三种成分曾经误导哲学家用强超验论证去建立先验有效性的断言。然而,如哈贝马斯所洞见的,“一切合理重建同其他类型的知识一样,只有居于假说的地位。”(MC,31)在这个元层次(metalevel)上,绝对知识是不可能的;如同我们将要看到的,不确定性和解释学循环的前提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对于解释的客观性而言重要的是,通过“把理性重建置于间接验证之中,通过把它们用作经验理论中的输入”,可以对它们进行检验。(MC,32)也就是说,如果理性重建蕴涵一种可能的、经验地可检验的理论,并且这种经验理论得到实际观察的支持,那么,这种重建可以视为得到间接支持。解释学重建主义以这种方式避免了内蕴在激进解释学中的相对主义。

在《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的语境中,哈贝马斯把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作为一种可检验的经验理论,认为这种这种理论可以支持一种特定的道德哲学,而这种道德哲学即一种理性重建。我们可以略过关于对科尔伯格的经验支持以及哈贝马斯在道德哲学和道德发展之间发现的契合的细节。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理性重建是可以检验的,“此处‘检验’意味着考察理论的不同片断是否互补、是否契合于相同的模式。”(MC,39)然而,科尔伯格继续说,科学不能证明这种道德理论自身是正确的理论。这意味着,一种理性重建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是可检验的:可以找到经验证据来支持一种自身与这种重建相契合的经验理论。“这种相互契合的关系表明,解释学的循环仅仅在元理论的层次上是封闭的。”(MC,39,黑体是笔者所加)也许这就是格朗丹在宣称哈贝马斯已变得与伽达默尔更加一致时所要表达的。[9]

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坚持认为,在对象层次上这些得到支持的重建足以确保正当的批判是可能的。然而,在元理论的层次上,不确定性和解释学循环的前提依然存在。因此,这表明哈贝马斯最终一定承认了解释学的普遍性,至少就整体图景而言。

哲学解释学中的批判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在哲学解释学中批判是否可能,以及什么类型的批判是可能的。关键问题在于,在对象层次上为哲学解释学内部的批评进行合理性辩护是否可能。哈贝马斯论证道,在哲学解释学中缺乏某种类型的在方法论上受到指导的研究,这意味着伽达默尔的理论最终不可救药地是相对的,并且因而不能为批判提供基础。我们必须问这一问题:在哲学解释学中是否有某种与哈贝马斯的理性重建类似的东西,使得哲学解释学中的客观性和批判是可能的。

对预先判断的裁定和解释学的真实事件发生在视域融合导致的拓展的视域中,这种拓展的视域是凭借自我批判和倾听他者的意愿构建的。在这种对话中,相互冲突的预先判断受到检验;各种辩护受到检验;并且,新的主张可以被提出和检验。这种对话决定了在何时对话的参与者就受到质疑的预先判断(或诸预先判断)达成共识。如伽达默尔所言,合理的预先判断在我们面前闪耀,令我们信服。它是einleuchtend,是启迪(enlightening)。[10]“启迪”一词的意蕴必须从平凡的德语表述——“Es leuchtet mir ein”——中寻觅,这句话可以译为“这我能理解”或“这使我信服”。使对话的参与者信服的东西是支持一种被提出的预先判断而反对其他预先判断的、经过讨论和检验的论断和证据。[11]在讨论问题在解释学事件中的优先性时,伽达默尔指出:“决定一个问题的是支持一种可能性而反对另一种可能性的各种推理的优劣。只有当反例已得到解决、驳论已被视为错误的时候,论题才被知晓。”((GW1,370;TM 364)在找到正确的语言把论题引入讨论时,共识就达成了。这构成了真理的解释学事件。由于共识是凭借理性争论的方式达成的,伽达默尔会在这一点上赞同哈贝马斯——在这种对话中预设了合理性标准的重建。

伽达默尔还指出,这种真理的事件更多地是Sache selbst(事情本身,或论题)的行动,而非我们所决定的行动。(GW1,467;TM,463)他承认语言说服我们的雄辩力量。在这里,哈贝马斯可能会反对。我们所致力的是倾听事情本身,向去蔽的存在——即事物所是的方式——敞开我们自身。由于任何一种特定语言的有限条件,由于“可以被理解的存在惟有语言”(GW1,478;TM 474),被显示者仅仅是论题的一种视点、一个方面。(GW1,477;TM 473)哈贝马斯同意,理解的结果仅仅是假说,不能当作完全的真理。就真理的事件,伽达默尔说,“如果我们想知道什么是我们应当相信的,可以说,我们到达得太晚了。”(GW1,494,TM,490)如果人们就解释学对话中呈现的论证的强度达成共识,那么,人们已然了解了为什么这种共识是可接受的。

我们记得,哈贝马斯在以下问题上赞同伽达默尔:批判客观的自我理解,批判在社会科学中应用实证主义,主张一切理解都内嵌在有效历史之内。然而,他在这一点上反对伽达默尔:伽达默尔对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批判导致伽达默尔“悬置了对象的方法论上的远化。”(R,235)

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显然强烈批判科学方法。他的核心主题是:科学方法普遍地自命为检验真理的惟一方法,这是不对的。(GW1,1;TM,xxii)他得出结论:《真理与方法》已经表明,存在着某些类型的知识和真理,它们可以用质疑和研究的解释学准则加以验证,却不能用科学方法加以验证。进一步说,如果人们承认了解释学情境的普遍性,那么,即使科学的结论也处于哲学解释学的考虑和限制之下。伽达默尔反对这种观点——科学家是不受他所处的解释学情境影响的无偏见的观察者;哈贝马斯在这一点上赞同伽达默尔。此外,把研究对象当作客观呈现的、当作Gegenstand也是错误的。

在伽达默尔看来,关于方法的基本问题在于,那些应用科学方法论的人相信凭借这种方法论可以超越解释学的循环。这是伽达默尔对哈贝马斯的早期批判的主要回应。应用何种方法?回答什么问题?需要研究的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取决于解释学情境。“一个人如果自诩摆脱了偏见(或预先判断),自诩立足于程序的客观性,否认自身受到历史环境的制约,他就体验了作为一种vis a tergo(隐秘力量)无意识地支配他的预先判断的力量。”(GW1,366;TM 360)如前所述,哈贝马斯在重新考察解释学时同样意识到解释的客观性所面临的这些限制,承认解释者并非客观的观察者,承认解释者是内嵌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

虽然运用方法不能超越解释学的循环,不应忽视的是,伽达默尔确实认为,运用方法对于哲学解释学是重要的。伽达默尔提到几种特殊的方法论规则。例如,一个正确的解释必须把诸部分统一于一个融贯的整体;解释者必须在一开始预设完满性的前概念;解释者必须倾听他者,甚至必须帮助他者强化其论证。在从解释者的视野出发描绘真理的解释学事件时,伽达默尔说,存在着一个外在的方面,“激发了人们加诸于自身的不可或缺的方法论准则”。(GW1,465;TM,461)在检验解释学对话中呈现的论证的强度时,伽达默尔应当同哈贝马斯一样,接受理性论证的规则。

在《从词到概念》中,伽达默尔区分了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讨论的两种衡量方法。他同意,这两种方法都是必需的。一种衡量方法涉及量,科学方法应用这种标准。“人们凭借尺子通向事物,为了使事物可用、可控制。”(WB,104)在这个例子中,事物是被当作对象处置的。“只有那些能够适应这种方法的东西,只有‘对象化’(Objizierte)的东西,可以成为科学知识的对象。”(GW7,433)这收缩了与我们对世界的理解相关的、我们关于世界的体验,使这种体验局限为呈现于言语体验中的程度。

另一种衡量方法涉及质。“人们的目标是正确的衡量,适恰的(Angemessene)衡量本身。”(WB,104)这种类型的衡量要求判断。这种类型的判断“出现在活的生活(Lebenspraxis)以及一切经验中——即无处不在,只要人们关心规则的合理应用。对此敞开我们的双眼是哲学解释学的核心任务。”(GW10,278)

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承继亚里士多德的phronesis(实践智慧)概念讨论了衡量和判断的这种方法。基于这个讨论,通过对比这两种衡量方法,可以发现三个核心的逻辑差别。其一,在实践智慧中,应用于判断的美德或继承下来的规则仅仅是指导性的图景,而非自然科学中的普遍法则。在演绎推理和法则论推理中,个例从属于普遍法则,即使法则是概率性的。在解释学理解中,全称命题作为一个指导性的图景引导——但并不以演绎的方式决定——如何去做。相反,如同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公平时指出的,关于如何去做的判断依赖于具体情境,这是因为,为了实现法的精神,法的真实含义可能需要由先例决定。(GW1,323;TM,318)其二,科学知识关心通向目标的手段关系——即可预测性,而解释学理解既关心这种手段关系,也关心对目标进行评估的问题。通过自我慎思,人们必须考虑如何去做,也就是说,必须考虑适恰的目的和手段是什么。最后,解释学理解必须包容他人的观点。在具体情境下如何去做并不是仅仅由我自己的观点——而是由我们所有人的观点——决定的。对目的的选择不是科学认知的一部分,虽然科学家作为一个公民当然面临这个问题。[12]

伽达默尔在讨论者两种衡量方法时的要点不在于“一种类型比另一种类型更重要。不,正相反:二者都是重要的。”(WB,106)对于一切问题——除纯粹的自然科学问题以外——而言,两种认知方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用方法的问题显现为解释学对话与自然科学对话之间的一个核心差别。在纯粹的自然科学对话中,人们必须把自己的论证奠定在定量衡量的科学方法之上。在解释学对话中,人们必须同时应用两种衡量方法。然而,伽达默尔的论点是,在涉及Geist(心灵)的所谓科学中,质的衡量方法同样通向真理和知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已经指出,解释学理解同样应用方法论规则。在《真理与方法》第二版前言中,伽达默尔写道:“我绝非主张否认人类科学中的方法论工作的必要性。……我们所面临的(自然科学和人类科学之间的)差异不在于方法,而在于知识的客观性。”(TM,xxix)自然科学以可预测性为目标,而人类科学以决定如何去做为目标。实践智慧讨论的重要性部分地在于显示,在这种认知方法中批判是可能的。

这种方法上的差别是否足以消灭解释学对话中的批判的可能性?哈贝马斯在如下观点上同意伽达默尔:在社会科学中,强超验论证是不可能的;在元层次上,解释学的循环是封闭的。在讨论解释学重建主义时,哈贝马斯论证道,在对象层次上,通过寻求一种得到经验支持的理论——这种理论与理性重建契合,并提供弱支持——,客观性和批判得以保全。

据哈贝马斯说,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缺乏与理性重建相契合的科学理论的经验支持这个方面,因此不能使批判合理化。如果伽达默尔的理论真的如同罗蒂的理论一样——罗蒂明确主张,在支持某人的立场时不可能给出理性论证[13]——,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批判是不能合理化的。然而,如前所述,伽达默尔明确指出,对预先判断的裁决以及在解释学对话中走向共识依赖于为支持一方的立场而提出的论证的强度。在这种意义上,恐怕哈贝马斯不得不承认,哲学解释学中的批判是可能的。惟一可能的差别在于,为了进行合理的批判,哈贝马斯要求量的方面的经验证据。

在裁定解释学的对话中的各种论证时,什么类型的证据是允许的?伽达默尔所批判的科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的一种类型。假定观察者是健康的、有能力的,那么感官数据的报道和卡尔纳普所谓的原始语句被当作毋庸置疑的。如果人们又假定了一条归纳原理,就会得出这样的想法:在积累了足够的证据以后,人们就可以主张得到证实的假说具有真理性,至少具有概然的真理性。有趣的是,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在论及基本判断(波普尔用这个术语表示关于经验事实的判断)的检验时,波普尔写道:“关于一种理论的任何检验——无论导致证实或证伪——必须终止于我们决定去接受的、这样或那样的基本判断。”(LSD,104)引文中的黑体是波普尔所加。他继续说:“我们终止于这样的判断——各种研究者在决定接受或拒绝这些语句时很可能达成共识。……如果有一天,科学观察者就基本判断已经无法达成共识,这就说明语言作为一种普遍的交流工具失效了。”(LSD,104)伽达默尔将会做出一个更强的主张,这是因为,倘若在语言中无法达成共识,存在就是无法理解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感觉数据报道有理论负荷,这是因为,为了裁定哪些经验证据是相关的,某些理论必须被接受。记录全部的感觉数据是不可能的。如我们所知,哈贝马斯在社会科学方面也会同意这一点。

伽达默尔在《自然与世界》中强调,自然科学的对话内嵌在解释学的情境之中。“即使在对自然的研究中,我们也不是从一种直接的原始的给予性出发开始建构。‘对自然的诠释’总是预设了一个问题语境,这个语境使甄别事实第一次成为可能,无论我们把它称为前理解、称为范式还是称为别的东西。”(GW7,435)伽达默尔说,科学哲学的最新进展支持了他的普遍观点:科学质疑依赖于解释学的情境。他提到波兰尼的默会维度概念和库恩的范式概念。他进一步说,人们可以沿着波普尔的思路在解决问题时拓展试错法,从而把所有前科学的实践经验及其合理性囊括在内。然而,这将意味着“提问的艺术——这种艺术使得问题第一次为我们所知——具有先于‘研究的逻辑’的优先性”。(GW7,435)波普尔规避了这个维度:从他对科学研究的逻辑分析中如何提出问题或假说。

伽达默尔将会主张,两种类型的证据——量的和质的——在人文中都是重要的。如果哈贝马斯主张只有经验的、量的证据被准许为理性重构提供弱支持,伽达默尔会反对。伽达默尔将会允许那些源自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以语言学方式揭示的生活世界。例如,某人见到一个小孩将要掉进井里,会感到惊警和焦虑——对于关心他人的人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借用孟子的著名例子)。在解释学对话中,人们可以诉诸于诗歌,作为支持保护环境的证据。伽达默尔承认语言正确地表达论题本身——即事物所是的方式——的一个方面的能力。当然,这种证据——甚至波普尔所谓的基本判断——必须得到哪些对话的参与者的共识。最终,伽达默尔认识到,以前知识(Erkenntnis)必须在经验中证明自身。对于科学理解和解释学理解都是如此。“如果语言的使用得不到有效经验的支持,最终它自身(语言)必定破产。”(GW7,436)伽达默尔的例子是从说“Walfisch”到仅仅说“Wal”的变换。这种发生在传统和语言中的变化印证了针对先前被视为真实的东西的理性批判。伽达默尔将会允许两种类型的证据,因而批判在哲学解释学中也是可能的。如果把社会科学和人文中的批判的科学性仅仅局限于量的经验证据,这将是对批判概念的不合理的限制。

我已经指出,基于以下原因,在哲学解释学中合理的批判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核心性的。1、向自我批判的可能性敞开包含在哲学解释学的核心之内,这是因为,如果脱离了这种可能性,人们就只能天真地延续那些继承下来的预先判断。2、在对预先判断进行裁定时,解释学对话中的论证得到检验和强化。就这些论证的适当性,可以达成共识。发挥启迪作用的东西不是主观的,而是通过应用逻辑工具检验这种论证而信服,以及两种衡量方式所提供的证据。3、就与哈贝马斯的重建主义的解释学的关联而言,伽达默尔不是一个哈贝马斯眼中的罗蒂那样的相对主义者。哈贝马斯承认,在元层次上解释学的循环是封闭的。在对象层次上,他显然主张:一定存在着支持重建的经验证据;惟其如此,批判才是合理的。这最后一点是伽达默尔反对的;伽达默尔强调,重建的这种证据内嵌在解释学的情境之中。伽达默尔将会允许源自我们的语言经验的、质的证据。因而,合理的批判也发生在我们实现共识的解释学对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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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对“Vorurteil”的使用是刺激性的,因而在那里译为“prejudice”(成见)是恰当的。在本文语境中,我使用 “prejudgment”(预先判断)这个词,以避免英语词中的负面涵义。

[2]在解释理论中,这种观点也被称为善意原则。

[3] 见他在《选集》第二卷第 8—9页关于差异性相对于时间距离的重要性的讨论。他还写道,在这种情境下存在着一种持续的危险——在他者中抽出了差异性,以至于无法辨识出差异性(《选集》第一卷第305页,脚注 230)。

[4]见伽达默尔的“Grenzen der Sprache” (《语言的界限》,载于GW8, 350-61);《语言的界限 》,载于劳伦斯·K·施密特主编:《伽达默尔解释学中的语言和言语性》,Lexington Books, 2000, 9-19。

[5]哈贝马斯把哲学解释学等同于罗蒂的理论,我认为,这显示了哈贝马斯对哲学解释学的误解。罗蒂也会对这种关联提出质疑。

[6]“这种交流混乱标志着解释者由以出发的情境。”(MC,29)

[7]此处可以看出与伽达默尔的区别。哈贝马斯虽然同意伽达默尔对狄尔泰的移情理解的批判,他依然认为,解释的目标在于重建作者和文本的语境,从而使解释者可以解释为什么作者认为自己的主张是合理的。

[8]大多数学院学科(哈贝马斯列举了包括逻辑学、科学哲学、伦理学、美学、行为理论在内的几个学科)旨在提供一种“关于这种前理论的知识的解释以及规则系统的直觉命令,它们支撑了这种符号表达式的生产和评估,以及好的论证、……语法正确的语句、成功的言语行为……的实现。(MC,31)

[9]见格朗丹《从海德格尔到伽达默尔:通往解释》,Darmstadt, Germany: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2001,45。

[10]威廉·欧文在《意向主义解释》中同意我的这种解释:在伽达默尔看来,合理的预先判断的启迪特性确保了解释学真理。然而,他不同意这是一个适当的真理标准。

[11]伽达默尔在《柏拉图的对话伦理学》中讨论了为了使在对话中达成的共识被视为正确的而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真理与方法》中再现。对合理性辩护的关注要求Redestehen,即为自己的言谈辩护,也就是“通过提供论证来辩护自己的言谈的任务”。(GW5,22;PE,27)在一场对话中,存在着一个关于某论题——这个论题蕴涵了一个共同的问题视域——的问题。他者必须被赋予同意或反对的自由。(GW5,28;PE,36)

[12]见伽达默尔在《专家的局限》(LE)中对依赖专家的讨论。

[13]见他的《偶然、反讽与团结》, 65ff.,73。